工伤在认定将来会出现不少人有不服的状况,在这种时候当事人应该怎么样维护我们的利益,让自己获得更大的权益呢?今天记者为大伙带来的是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何解决的问题,期望能对大伙有所帮助。
1、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的救济
行政复议:
申请人——①用人单位;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行政复议机关——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
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①复议申请书。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状况:
① 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② 对行政复议不服。
③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交费费率不服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觉得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2、劳动能力鉴别结论不服的救济
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作出鉴别结论并送达申请鉴别的单位和个人后,申请鉴别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作出的鉴别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别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提出第三鉴别申请。在这里,应该注意三点:
申请鉴别的单位或个人指的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伤职工所属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能力鉴别的第一次申请是他们中的一方所提出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别结论后,未提出第一次申请的他方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别结论不服的,也应当有权提出第三鉴别申请,这是保护其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作出的鉴别结论不服的,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以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这种事情不是劳动争议,不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只能通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提出第三鉴别申请来寻求救济。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别结论为最后结论,对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不能第三申请鉴别,亦不能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就第三鉴别申请作出最后的鉴别结论后,应当履行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送达义务。
期望记者的建议可以对大伙有所帮助。假如你在劳动工伤问题中遇见一些自己没办法解决的问题,你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详细解答。